要严格依法界定不同审级的司法职责,严格案件自下而上的请示汇报程序,请示案件以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基本要求,使建立在案件管辖基础上的审判责任清晰化,彰显二审终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制度上的独立性。
刘国利、吴镝飞:《人文主义法学引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人们可以无视时代的改变,将法律安稳地存在于一部神圣不可侵犯的典籍中。
[25] 三、大陆法系方法论的人文主义转向 (一)危机与转机:科学主义向人文的转向 大陆法系方法论危机的根源,在于用认知、研究物的自然科学方法去认知和研究人类社会。如作比较考察我们就会发现,普通法系的法治要比大陆法系的法治更为成功,普通法对于英美两国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繁荣功不可没。它们是社会生活的器官,是好是坏,要根据它们所蕴涵的精神来判定。德国所曾经历的专制主义政权总是蛮横的实证主义者。正如王麟先生所指出的:正是由于我们头脑中存在或隐含着的这种将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混同于科学的研究对象的思维方式,才出现了各种被赋予诸多‘科学属性并被宣称能够引导、规划中国未来法治的所谓科学的理论设计。
总之,如对上述现象追根溯源,就会发现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科学主义倾向相联。除此之外,整个法典化运动也始终都是受这样一种信念所指导的,即把法律编纂成法典可以增进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正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司法从无奈现实迈向现代法治图景的重要策略与途径。
如何走出困局,跳出桎梏,更好地安排未来五至十年的改革进程?尽管司法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但多年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缺乏顶层设计的司法改革,缺乏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不仅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效会大打折扣,更面临着改革的短视、肤浅、虚化、相互冲突甚至方向不明等种种问题。( 3)整合检察、纪委等机构职务犯罪的反贪职能,建立统一和独立的廉政公署。司法改革应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优先突破。具体方案可以概括为:五对关系,六个保障。
依宪治图、民主和法治是大势所趋,理应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例如,强调调解优先源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稳的政治任务,但法院重视调解并不一定要调解优先,更无需规定调解率的硬性要求,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
( 2) 检察官回归政府代理人的定位,主要承担公诉职能。同时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使民众有更多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机会。五对关系、六个保障是远期理想,但可以从中分解出近期能够逐步实现的现实目标。二是中国正处于权利压制型社会,民众普遍压抑和郁闷,需适当疏解,而要求公开是最基本和最容易实现的。
司法改革委员会需引入学者、律师等民间人士的参与,且人数不少于一半。官员财产公开,是反腐最重要的举措。鉴 于此,笔者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 2013) 》中系统提出了司法改革顶层设计。( 3) 以对抗制为基础完善司法程序,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更严厉。
如果一定要重视数据,那么最需要重视的是无罪判决率,因为这一比率直接说明法院审判独立的程度。因此,效率保障是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中不可忽略的维度。
这些关键性支撑和保障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司法改革是法治改革的核心领域,如果司法机构能够有效运行,也就意味着依宪治国框架基本具备。
这体现了中央对法制建设、政法工作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 二、何谓改革的顶层设计? 2010 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因此,在改革司法制度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人素质的提升,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三) 公正保障 严重的司法不公和腐败引发了一个普遍性的疑问: 如果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会不会更严重?事实上,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进入 徐昕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顶层设计 。这些改革可以且应当同时推进,而无论如何,法治改革应优先考虑。
可见,这项看起来艰难的改革,实质上只是涉及法院、法官特别是领导的利益,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逐步实现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面对困难,应当区别对待,分级分层。
但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至关重要,是法治的底线,迟早必须面对。五对关系是基础性构架,六个保障是关键性支撑,两者筋骨相连,相辅相成。
《决定》专节规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涉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审判检察独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领域,为下一步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纠纷频发,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司法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
又如,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关键、直接、不可回避的原因是,司法改革缺乏法治社会应有的理想图景,欠缺整体安排,发展方向摇摆不定,甚至在近五六年来存在偏差。法院服从民意代表机构的最好方式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地审判,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至上的坚持,也是恪守法治原则的体现。其中,陪审制是实现司法民主最重要的形式。
司法改革要突破当前的种种困境,亟须顶层设计,以凝聚体制内外的改革动力,让民众重拾信心,让改革走出困局,让司法迈向公正。很多人认为,这种改革意义不大。
而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检察官公诉,抑或律师代理辩护,均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财产、声誉、自由乃至生命,故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要求更高,这是理所当然。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主要包括: ( 1) 弱化并严格限制侦查权,可建立司法令状制度。
然而,司法公正欠缺、公信力不足、权威失落,多年改革的成效有限,民众对司法及其改革不满这一事实令人堪忧。只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因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而被视为改革禁区的问题转化成司法治理的技术问题,司法改革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将得以有效化解。
( 四) 凝聚动力 司法改革要向前推进,需要动力。从长远而言,司法经费由省级行政区负担仍只是一种过渡,未来应尽快制定由省级过渡至中央管理的路线图,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多年以来,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一种技术性改革,细小琐碎。规范律师执业,加强律师监管的目的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无需发动政治化的整风运动,更不应矫枉过正地不尊重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要求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司法改革路径,应强调由顶层到基础、由国家到地方、由中央到基层的改革路向。 六、结语: 中国司法改革的未来 2014 年,又一轮司法改革方案正在紧锣密鼓地规划筹备。
尽管《决定》仍强调司法权力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职权配置应注重监督制约,取消互相配合。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从法律技术领域做起,逐步推进,量变促进质变。
身份保障,意味着司法官的任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无正当事由,不得免职,不得减少工资待遇,确保司法官不会因正当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当对待。法学界对此虽有所涉及, 近20年来讨论司法改革时也或多或少触及这一主题,但尚未全面和深入地探讨,亦未正式提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政策建议。